1.根据学院董事会章程,首届董事会由出资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推选相关人员组成,并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2.学院董事会由出资者或其代表、院长、党委书记、热爱教育事业的社会贤达、教育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资者或其代表任董事长,董事名单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任期
1.学院董事会议的决定,必须得到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学院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2.董事长、董事在任期中出现空缺,由董事会补选。董事长或董事在任期中补选,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经补选的董事长、董事,均应出具同意书,连同董事会会议记录,报呈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董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4.学院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首届董事会届满前两个月推选下届董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须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院长的任职条件、程序和任职年限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院长经学院董事会聘任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方可行使相应职权。
学院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请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学院院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