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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7.8 小区住宅不得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规定。

  7.9 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

8 环境卫生

  8.1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及时清除路面积垢,清扫保洁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8.2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公共厕所等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并定期消毒,保持设施干净整洁,不得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运转正常。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废物箱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并设有明显标识。

  8.3 单位、商店、居民区、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

  8.4 垃圾转运站无散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场)。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

  8.5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8.6 城市公共厕所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醒目标志和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一类以上公厕,移动厕所根据需要设置。所有公厕应当配备专人管理,粪便废物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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