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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市区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6.12 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光源,做到高效、节能,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7 居住小区

  7.1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详细规划要求,小区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7.2 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雕塑及各种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建筑、雕塑及建筑小品应大小适宜、合理布局,与周围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7.3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卫生,无乱搭乱建、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路边排水沟畅通,无堵塞,小区内无乱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7.4 居住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无明显污迹。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电话亭、阅报栏、变电箱、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衣物,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乱堆乱放。

  7.5 小区绿化植物应生长良好、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绿化植物上无乱拉乱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7.6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7.7 小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及时清完,保持小区内卫生整洁。

  小区住宅不得擅自开设门窗、改变门窗形式和位置,确需开设和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符合规划、消防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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