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城市水域岸坡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5.9 在临河、驳岸设置和扩建排水(污)口或者改变排水(污)口位置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应当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已经形成污水截流系统的区域,临河建筑的各种污水应当引入污水截流管网。
5.10 临河建筑应保持整洁,其形式、高度和外墙面色彩应与古城保护风貌和河道景观要求相一致。沿河围墙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
5.11 经批准在河道保护范围内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者堆放物料的,应设置围栏并不得破坏临河建筑景观,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并恢复原有地貌。
经批准设置的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
5.12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不得排入水体。
市区河道内不得停泊住家船只,不得停泊船只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5.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沿河护栏、绿化设施、各类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6 广告标志与城市照明
6.1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与城市功能、地区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展示科技水平。
6.2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6.3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标志或标贴),应与该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单位、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较强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