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在公共场地(包括区域)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4.5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它用。
5 园林绿化与城市水域
5.1 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和江苏省相应技术规范。
市级公园、区级公园、小游园等绿地建设布局合理,街头绿化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城区内绿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
市区应因地制宜搞好建筑、驳岸、高架道路和桥梁等垂直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5.2 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草坪、花卉、藤本、水生等各种植物,适当点缀园林建筑小品、雕塑和水景。
园林小品和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浮。
5.3 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病虫害,无危树危膀,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车、人通行安全。
5.4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树叶无积尘。种植、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5.5 古树名木应进行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复壮。
5.6 城市绿地内无经营摊点,无晾晒、吊挂物品。
5.7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流畅,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