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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3.4 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及流散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3.5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时,应在期限内完成施工。

  施工现场应当在批准占用的区域内采取封闭围挡措施,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和昼夜警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的路面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3.6 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业、餐饮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设场外摊,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3.8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汽车、摩托车修配,无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4 公共设施与公共场地

  4.1 道路两侧及公共场地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亭、交通检查亭、电话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消防栓、公共信息栏、画廊、垃圾筒(箱)、废物箱、标志牌、门牌等专用设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公交候车站、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画廊、公共信息栏等在建筑造型上应特色鲜明,样式、材料、色调应兼顾区域建筑特色统一设计、建造。

  4.3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地铁(轻轨)、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活动场地,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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