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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2.8 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在1.6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损毁和污染,应及时修复或清理。

  2.9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及外观形式应当统一并符合街景要求,同时设置工程概况告示牌。工地出口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并做到工地周边整洁,场内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堆放有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2.10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2.11 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实体围墙,形式应符合街景要求。对于近期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洁。

3 城市道路

  3.1 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井盖无缺损并与路面标高一致,出现松动、破损、丢失时,应及时加固、补齐和归位。

  路面出现坑凹、网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人行道板、路牙完好无残破污损,排水沟(管)和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

  3.2 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3.3 市区不得新设架空管线(供电线、电信线、有线电视线),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原有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应及时清除。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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