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建筑造型和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及空间景观相协调,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
2.2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粉墙黛瓦的苏州传统民居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构)筑物应按照城市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2.3 古城区和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及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住宅楼应采用坡屋顶形式。
2.4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架设天线或铁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5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整洁,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2.6 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与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地方特色门饰。
2.7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遮阳(雨)棚、空调外机的应当设置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
2.7.1 临街建(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
2.7.2 沿街遮阳(雨)棚应按路段统一式样、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下沿高度不低于2.4米,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更新或拆除。
2.7.3 新建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应按照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设置牢固安全,空调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不得小于2.0米。陈旧破损或已经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照街景规划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外机外罩或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