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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公共交通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场站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和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场站(以下简称公交场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 市区(含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公交场站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公交场站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下与市客管处一并统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交场站的具体管理工作。上述四区应当成立相应的公交场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

  公交场站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客管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场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交场站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涉及政府投入的,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公交场站养护、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第六条 公交场站的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并将作为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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