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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在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公路快速发展,农村公路里程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7%,有效改善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农业的生产环境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4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8号)及《苏州市公路条例》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具体目标如下:

  (一)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镇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三)完善农村公路各项管理养护制度。

  (四)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农村公路好路率不低于80%。

  二、明确职责,规范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苏州市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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