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财政局、农改办制定的《2008年度苏州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2008年度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农改办)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市政府实事工程之一。为解决部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中遇到的资金问题,确保市政府实事工程的按时完成,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贴息是指列入升级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因资金筹措困难,以经过会审的改造工程项目向银行申请取得贷款,政府按规定对该贷款经审计后给予贴息。本贷款贴息一般实行半贴,但对列入当年改造计划的市场,如果能在本年度7月1日前提前完成改造的,实行全贴。
贷款金额不应超过改造总金额。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利率计算。
二、贷款贴息资金由市政府安排解决。
三、贷款贴息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
(四)必须是列入升级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且改造面积1000平米以上;
(五)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能提供单位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一次性筹措改造资金确实有困难。
四、苏州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改办)负责贷款贴息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贷款贴息的计划、审核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