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京政发[2008]10号 2008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6〕93号),以及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北京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确定的年度减排任务要求,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措施,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年度减排计划和措施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和本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察、减排措施进展等管理台账。
  实行污染减排工作月报、季报制度。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污染减排工作月报、季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