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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委负责研究建立煤炭、石油制品等主要能源品种公路运输量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提供相关数据。
  市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耗能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大型建筑物能耗的统计监测制度,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电力运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电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的人员力量,完成各项能源统计任务。
  (五)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规定,为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各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能源统计监测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帮助指导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
  (一)各职能部门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
  (二)全市能源生产销售和供应单位、第二、三产业规模以上单位和农业法人企业要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并保持能源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能源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要定期接受统计法规和能源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以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记录为依据,建立能源月度统计台账,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
  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计量测试工作。
  (三)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整合能源统计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市能源统计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依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能源统计信息管理与发布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全市能源数据使用和发布的权限。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信息发布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确认的全市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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