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带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维护安置政策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在坚持完成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前提下,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驻宁部、省属单位在省政府安置指标下达后的20天内,市属单位在接到市安置办下达预分配计划后20天内,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安置办提出有偿转移的申请,并填报《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市安置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有偿转移资金交纳标准,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执行。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及溧水县、高淳县所属单位有偿转移金的标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有偿转移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按《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推进自谋职业,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
(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推动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通过树立和宣扬典型,增强退役士兵创业和自谋职业的信心,不断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今年起,对原十城区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实际办理时间给予奖励。标准为:2008年6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4000元;2008年8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每人奖励2000元;2008年10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按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领取补助金,不享受奖励;安排就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放弃安置的按原补助标准的一半领取补助金。奖励金的筹集按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及原江浦县、六合县要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和操作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补助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本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要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区县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列入本地再就业计划,把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技能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现有的劳动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开放,确保有培训需求的退役士兵能够得到就业技能培训。市财政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对原十城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培训补助。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就业推荐;有条件的区县要组织专门的就业推荐会,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机会。各区县安置部门要继续推行双向选择安置和指令性计划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安排就业工作;其中,对于转业士官、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要优先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