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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8)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圆满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履行国防义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确保圆满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安置任务。各级政府和安置部门要针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创新方法,不断拓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思路。要积极推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所需经费的落实。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和教育,为退役士兵办理待安置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与新一轮双拥工作考核和双拥模范区县、先进单位评比结合起来,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落实政策,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市接收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和审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要按规定落实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一)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和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98号)精神,坚决反对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根据《兵役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并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倍以上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对拒绝交纳罚款、拒绝支付有偿转移资金的,依照《兵役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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