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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性质、伤亡人数、伤亡人的性别和国籍、组团社和接待社、事件基本过程和原因、现行处理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等。
  (2)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3)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市旅游局和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外侨办。
  (6)本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组团社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省、市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其应急预案,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处置,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 紧急处置
  5.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事故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时,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120和110请求紧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局。
  (2)旅游场所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展开抢险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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