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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乡旅游形象,保持和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规章和省、市应急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游者发生伤亡(中毒)事件。
  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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