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监规〔2008〕1号)
各区监察局、本局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市监察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市监察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监发〔2000〕11号 2000年6月12日)
各区监察局、各纪检监察派驻组、本局各处(室):
《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本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纪,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监察对象以及行政监察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监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复查、复审和复核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定性量纪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出现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过错造成错案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