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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监规〔2008〕1号)


各区监察局、本局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市监察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市监察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监发〔1998〕17号 1998年8月28日)

各区监察局: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其它相关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检查是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行政检查权,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实施检查。具体包括检查我市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以下5个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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