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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每月用水量在每月初按规定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对目前仍未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的80%计算征收,装表后一律按计量征收。
  (三)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恶意拖欠污水处理费的自备水源用水单位和个人,将采取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有效手段,加大清欠力度。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时检测计量表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招标采购,费用由市级财政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
  五、要求
  (一)经批准的各自备水源用户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主动登记、安装计量表,做到按时按规定交费,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对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拒绝或阻碍征费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的自备水源用户,市封闭城市规划区自备井办公室要按照《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自备井查封及征费监督管理办法》(新政〔2007〕15号)文件要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关闭。
  (三)建设、公安、工商、供电、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联合执法,积极做好这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申请并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欠费单位的强制执行工作。
  (四)征收管理办公室要做到文明征费,优质服务,按法定程序办事,实行政务公开,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监察局效能监察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对该项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对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不能主动配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相关责任。
  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文化路南段189号附2号
  举报电话:5020380
  监督电话:3696565
  附件: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乡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保旺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庆贵 市政府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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