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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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