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杭政办函〔2007〕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精神,经第1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前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号第五条以及《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55号第五条。今后凡企业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文件精神办理。本通知自2007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