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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0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08〕25号)精神,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元,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于6月1日前自行确定,全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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