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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方的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医疗保险。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逐步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各地在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中,要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四、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实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州)、县(市、区)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上述情况说明材料由市(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切实搞好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征地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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