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8]17号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7〕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时期群众工作水平的通知》(川委办〔2007〕36号)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通过书信方式反映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重要意义
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指本省范围内的人民群众寄往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寄往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平常信函,寄件人只需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人民来信”字样,一律免贴邮票,邮政部门按正常邮件投递到指定的上述收信单位。
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是省委、省政府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和群众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群众诉求渠道,降低群众诉求成本,引导群众以合法合理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各级、各部门联系群众的职能作用、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四川”建设。
二、实施人民来信“绿色邮政”的具体办法
(一)人民来信“绿色邮政”适用于平常信函。平常信函以外的各类邮件费用由寄件人自理。
(二)各级邮政部门负责“绿色邮政”信件的投递和数量统计工作。收信单位所在地邮政投递部门负责将“绿色邮政”信件直接投递到收信单位收发室,按平常信函的重量和数量与收信单位收发人员进行邮资和数量签字确认,共同做好信件的日常统计工作。
(三)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邮资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收信单位所属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县级及以下人民来信“绿色邮政”所需邮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