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7年市直单位争取资金奖励的决定
(新政文[2008]81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7年,各单位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抢抓发展机遇,争取上级各类资金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7〕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单位给予物质奖励:
市财政局50万元
市发改委50万元
市交通局20万元
市公路局10.2万元
市农办9.17万元
市国土资源局7.59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6.85万元
市水利局6.63万元
市公安局2.972万元
市民政局2.35万元
市教育局2.4万元
市卫生局1.96万元
市林业局1.7万元
市环保局1.6万元
市科技局1.59万元
市商务局1.45万元
市农业局0.85万元
市文化局0.91万元
市畜牧局0.83万元
市农机局0.6万元
上述受奖单位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科学使用奖励资金,不得从争取到的资金中自行提取、预支奖励资金,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年度预算内安排;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争取项目、争取资金工作的费用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市政府将定期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