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00提高到24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每人每月200元保障标准的镇(区)提高到240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170元低保标准的乡镇统一提高到210元。
提高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5月1日起执行。标准提高后,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二、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来确定。
1.执行240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288元(不含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