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8〕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
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厦府〔2005〕295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农村实施移民造福工程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重点水源保护区和边远山区地质灾害点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对象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的重点水源保护区、边远山区地质灾害点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
第三条 移民造福工程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村搬迁、异地安置”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第四条 实施移民造福工程的目标要求是,通过科学规划、政策扶持,把安置房建设与解决移民生活出路有机结合,推动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努力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推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五条 身份确认。以市政府批复区政府上报的移民安置方案为截止日期的户籍在本行政村或自然村村民,并冻结户籍登记。
第六条 移民方式。采取整自然村或行政村移民搬迁、异地安置方式为主。
第七条 安置方式。移民户所在区政府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就近在规划的中心镇区或新城区按生活小区模式建设公寓式安置房。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办法,分期分批安置移民。移民安置以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移民放弃实物安置方式的,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