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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厦府[2008]1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8〕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200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2〕319号)和厦府〔2005〕地71号文的批复,决定征收新阳街道祥露社区居委会、新垵村委会集体土地61176.748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
  (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新阳街道办

灌新路新阳段道路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

61176.748

祥露社区居委会、新垵村委会

厦门新阳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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