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4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不得向其直属营业部计提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