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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一、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立项情况的审核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无误后,应以请示报到市局(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并附送下列资料:

  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四)市局接到区县局的请示后,应在一个月内行文批复,并附审核同意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五)分局接到市局的批复后,无论市局批复内容是否同意,都应根据市局批复的意见,正式行文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并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批复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六)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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