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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已被《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京国税[2000]0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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