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同意企业上市意见函的出具
1、办事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市政府需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函。市发改委在收到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的函》后,提出意见,复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意见函后复函中国证监会。
2、办理时限:市发改委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具意见函3个工作日。
(六)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管理
1、上市后备企业范围:符合《意见》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认定程序:
(1)企业申报或部门举荐:企业向市上市办递交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或由市各有关部门向市上市办举荐,企业向市上市办递交上市后备企业申报材料。
(2)市上市办收件后,对照《意见》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文确认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3、申报材料:
(1)《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动态管理:
(1)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有新进展或计划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登记表》(附件2)。
(2)上市后备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未开展改制上市实质性工作的,或因国家发行政策调整、企业原因导致不再具备上市后备条件的,经市上市办认定,取消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七)建立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
1、有意向在本市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应向市上市办填报《厦门市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3)。
2、在本市开展业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与拟上市企业签署服务协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上市办报备有关情况。
二、扶持政策
(一)有关事项的界定
1、奖励对象必须为经市上市办确认的上市后备企业或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意见》中融资金额的认定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即包含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多次融资。
3、在本市的投资指直接投资,即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本市的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包括:
(1)增加在厦注册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2)对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
(3)对专利、商标、技术秘诀、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4)其他经市政府部门认定的投资。
在本市的投资必须于募集资金到位后的24个月内达到70%以上,募集金额特别巨大的可以根据情况向市上市办申请延长。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上市工作补助经费:
(1)《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奖励资金: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上市通知书复印件;
c、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2)再融资: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本市投资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买壳”上市: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上市公司在本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上市公司在本市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
a、《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
b、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报价转让备案公告复印件。
(三)审核拨付
1、办事程序: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上市办,市上市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
2、办理时限:市上市办初审10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