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中明确的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统计,清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通知》中所附《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中,“企业类别”的各行业均应按企业现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他”中统计,并注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