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凭《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五老人员定期定量补助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厦民〔2007〕212号文件确定的市第一医院等12家)优先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可享受我市医疗救助的优惠,具体按照《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厦府〔2007〕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优抚对象就诊或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费用的报销手续,无故拖延经费报销时间或丢失相关票据造成无法报销等情况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从中央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九条 各区应建立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的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年底由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布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