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简称限额),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标准、规定等,结合我市能源利用实际状况所制定的单位产品所消耗的电力、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最高指标。限额由市经委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额使用能源收费是指用能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超过我市公布的限额,超限额部分使用的能源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的收取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价局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加价收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三电办、市节气办、市节煤办(统称专业节能办)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超限额使用能源的考核和收费工作。
第五条 超限额使用能源实行加价收费的产品目录由市经委公布,并书面通知企业。高耗能产品首批纳入超限额使用能源加价收费范围。
第六条 超限额加价收费属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