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以下两点,请一并执行。
1.文件第2条中:“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提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差额”是指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计算后,应增加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