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7]0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和《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按照22号《通知》第一条第(三)点第2款享受政策规定时,应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和纳入同级财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规定,否则缴纳企业不得税前扣除,收取单位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