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
工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用人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复印件,经县以上工会审核同意后,由工会函告地税局停收工会经费。
(五)对用人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地方主管工会可根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并由工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向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下发《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经两次催缴无效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工会组织的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切实做好保护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冀高法发〔2005〕142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
25家工会系统自收工会经费企业名单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石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白沙烟草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石家庄强大泵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一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二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四分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五分公司
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
石家庄联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