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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0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520号《通知》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1号文件精神,今后信用社主管部门用管理费购置资产需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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