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3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0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经请示总局,考虑到征收过程中境外收入一并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尚未下达,因此就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先不进行汇算清缴,待总局具体操作办法下发后,再作办理。《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请各区、县局要积极督促企业按时上报,各区、县局收齐后于1995年3月5日前报到市局税政管理二处1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