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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对已申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本(万元版),再次购领时应验旧售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能供其一个月的用量’”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
(京国税[1995]089号)


各区、县国税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拟对国税局管理的发票用户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工作从95年6月1日至7月31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对象和方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购领手续重新审核,具体方法是,由用票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各区县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根据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严格核定其购领发票种类本数,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以后购领发票凭《发票领购簿》和《发票领购凭单》购领。使用新的《发票领购簿》后,《发票类别鉴定卡》不再继续使用。

  二、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区县国税局结合重新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确保国税局管理的发票用户不丢不漏,购票手续齐全完备,以便严格管理。

  三、严格控制发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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