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记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养犬登记和培训工作。一是搞好养犬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社区)民警在居委会、社区委员会或业主(物业)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以社区为单位,逐户、逐个单位进行普查,重点摸清辖区内养犬总量、饲养绝育犬、盲人和肢残人员养犬的情况。二是强化养犬登记培训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抓紧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统一组织培训,使民警熟悉和掌握养犬登记的受理、审核等环节程序;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养犬登记流程;按照
《办法》规定实施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确保登记阶段结束后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办法》的公布实施不仅是我市依法治市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切实贯彻
《办法》,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重庆、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
《办法》贯彻好、落实好。
(二)突出重点,精心组织。专项整治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突出抓住宣传、执法管理两个重点。一是在宣传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和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贯彻
《办法》和实施养犬管理工作的战果。对一些典型案例要公开报道,进行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市民形成文明、科学养犬的理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别是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社区干部和公安民警、卫生、兽医、市容环境等部门执法人员,登门向养犬人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致养犬人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听取和征求养犬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建议或意见,使
《办法》有关政策、规定“进街道、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二是在执法和管理上,既要严格执行
《办法》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对违规养犬行为,要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
《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人性化管理;对违规养犬行为经教育不改,影响大多数人公共利益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