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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八)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行为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九)卫生部门:负责建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制度;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负责人患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狂犬病人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信息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十)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与养犬有关的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作安排
  为切实贯彻《办法》,确保养犬管理工作顺利推进,决定从4月15日起至7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一)宣传阶段(4月15日至5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认真制订宣传方案,及时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和有关具体政策措施。大力开展以贯彻实施《办法》和倡导依法文明养犬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办法》、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科学文明的养犬知识。
  (二)整治阶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对城市的流浪犬集中收容留检和对犬只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改。二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犬类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集中开展非法宠物诊疗机构查处行动。三是工商部门要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四是市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五是组织对犬只管理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整治。同时,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抓住每天早晚遛犬相对集中的时段,集中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违规养犬以及“犬患”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要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不按规定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区域、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外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戴嘴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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