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履行职责。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负责《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督促协调有关部门、镇(乡)、街道(社区)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办法》宣传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在重点管理区内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组织开展养犬登记和犬只防疫、检疫工作,做好养犬登记、免疫一站式服务点的后勤保障工作;配置必备的养犬管理装备。
  (二)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办法》条文进行宣传、释疑;对《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办法》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做好调查研究,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为《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作好准备。
  (三)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日常工作,建立养犬管理运行协调机制,牵头组织《办法》的贯彻实施。
  (四)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工作日常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使用。
  (五)物价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六)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供应;加强对犬只防疫注射;依法对犬只的免疫、检疫以及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对疫犬、犬尸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非法宠物诊疗机构;受理、查处有关犬只免疫和检疫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负责犬只饲养、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根据卫生部门通报的人患狂犬病疫情相关情况,协助当地政府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并做好疫情扑灭。
  (七)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市政道路从事犬只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受理有关养犬影响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放任犬只随地便溺的养犬人,根据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教育和依法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