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完善生态和扶贫移民政策措施。一是对有土安置的群众要确保人均拥有不低于0.5亩的基本口粮田。用于安置移民群众的宅基地和耕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无偿承包给搬迁群众:属集体上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协商调剂或给予一定补偿费,承包给搬迁群众,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二是鼓励有条件的搬迁群众实行无土安置,迁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使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三是对搬迁群众新建房用地(除使用国有土地和占用耕地外),免收一切费用:对建设或购买用于安置住房的搬迁群众,免收建房相关费用,减免房屋买卖交易契税等税费:减免闭路电视入网费和用水入户费;免费为搬迁群众提供可供选择的建房样板图。四是为搬迁群众免费提供一项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力争每户搬迁群众掌握1— 2项农业实用技术。五是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允许搬迁群众与长期在外居住致土地撂荒的农户,在自愿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土地、山林转包或出租协议,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六是及时办理搬迁群众户口转移、土地调整、建房等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建立健全生态和扶贫移民公示监督制度。要利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形式,将生态和扶贫移民政策、各类投资及补助资金构成、拟安置地基本情况、搬迁工程建设、搬迁对象条件、搬迁资金使用等相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确保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使搬迁政策人人明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顺利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大胆探索,敢于创新,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抓住有利时机,认真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及生态和扶贫移民工程项目规划,针对具体情况研究对策,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通力合作,加快推进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
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和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和力量,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及工作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督促检查和考核,确保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