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对象。对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生存条件恶劣、居住地地质灾害或地方病严重以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覆盖的农民群众,及时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优先安排贫困农民易地搬迁,鼓励以自然村为单元实施整村搬迁。
(二)科学选择生态和扶贫移民安置地点。移民安置地的选择应与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眼前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科学论证安置地点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择优选定安置地,合理确定安置规模。
(三)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安置方式。要综合考虑搬迁群众年龄、受教育程度、技能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根据群众的意愿,结合安置地基本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具备条件的要尽可能实施无土集中安置。
(四)切实搞好生态和扶贫移民土地调整。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土地调整办法。搬迁群众退出的宅基地和经营承包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对退出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土地整治,实施退耕还林或规模化经营。对有土安置的搬迁群众要确保其拥有必需的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要通过上地整治、农田改造等措施,增加安置地耕地面积,提高产出能力。
(五)认真搞好移民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搞好安置地农田、水利、供电、道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安置地人口承载能力。
(六)切实抓好移民搬迁群众的住房建设。移民安置地搬迁群众住房建设应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引导群众量力而行,严格控制建房规模,每户住房规模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避免举债建设、盲目攀比,严禁搞形象工程。
(七)扎实做好搬迁群众产业扶持工作。加强对搬迁群众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积极帮助搬迁群众围绕当地资源优势和条件培育后续产业,加大主导产业培育支持力度,确保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促发展、逐步能致富”的目标。
四、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生态和扶贫移民保障措施
(一)合理确定生态和扶贫移民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全市生态移民市级以上资金补助标准上限统一为人均5000元。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对绝对贫困人口适当增加搬迁补助资金。
(二)大力整合生态和扶贫移民投入资金。一是对已确定的迁出地,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将有关规划原确定对迁出地的投资调整用于移民安置区的农田、水利、供电、道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是2008年安排以工代赈易地扶贫资金0.5亿元,扶贫开发资金0.7亿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约2.4亿元,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对接交通、能源、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社会事业、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规划,梳理整合相关资金,着力抓好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区的住房、公路、农田、人饮、社会事业等工程建设。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生态和扶贫移民搬迁和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信贷扶贫资金应优先向搬迁群众建房提供支持;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要加大对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积极争取国外贷款,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安置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