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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立法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质量要求高。承担起草和调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安排,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对立法项目送审稿的审查,及时协调处理立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注重改革创新
  要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重庆发展的“314”总体部署,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要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调研,掌握工作的第一手材料。要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科学设计行政权力的制衡机制,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要总结直辖以来我市地方立法的基本经验,制定行政立法基本规范,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创新和规范。要善于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以地方立法手段促进我市的改革和发展。要善于将我市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制度化、法制化。要适时探索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
  (三)实施开门立法
  要进一步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所有立法项目均依法子以公开。要进一步拓宽公众參与立法的渠道,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总结委托起草的工作经验,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委托起草方式,必要时实施公开招标。要开展现场论证,进一步使政府立法工作走进工厂、社区和农村,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有效问政于民,切实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
  (四)加强工作联系
  立法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承担起草和调研任务的单位要总结立法工作经验,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有关机构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络,坚持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同步介入、联合审查、按程序送审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立法的起草和审查工作机制。
  (五)落实工作责任
  要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立法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制。立法计划中确定为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可同时起草行政版本,以便比对使用。要通过强化和落实工作责任,保障立法的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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