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会职改函〔20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我省(不含广州、深圳,下同)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隶属广州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广州财政局会计处)负责;隶属深圳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评审确认所需材料及表格,由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市、县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市、县人事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审确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
(三)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确认材料)。
三、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自2007年起,评审确认工作与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每年一次,时间通常安排在下半年;具体受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见当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委会的通知。
(二)2007年受理申报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7日;受理地点:广州市仓边路26号3楼广东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
四、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一式25份(其中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