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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磁器口古镇保护提供捐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磁器口古镇内传统建筑群体布局、形体、空间、风格、用材和色彩;不得破坏地形地貌、河道水系和自然山水景观;不得损毁文化遗址、古建筑、代表性建筑、古石刻、码头古渡、石板古道和古树名木:不得从事影响古镇安全、污染古镇环境、破坏古镇风貌的活动。
  第九条 磁器口古镇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管网及设施布局与改造,应当符合《重庆磁器口传统街区保护规划》和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有关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磁器口古镇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业态布局要求,体现古镇文化氛围,并接受磁器口古镇保护管理机构监督。
  第十一条 磁器口古镇核心保护区以保护和维修为主,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第十二条 磁器口古镇建设控制区以整治和改造为主,原有的街巷路径保持不变,不得任意拆建。整治、改造后的建(构)筑物群体布局、高度、形体、用材和色彩不得影响核心保护区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十三条 磁器口古镇风貌协调区以风貌保护为主,不得随意开发建设。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建(构)筑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四条 磁器口古镇内鼓励发展创意产业和传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鼓励下列项目与活动:
  (一)巴渝民俗文化等文化研究及其场馆建设;
  (二)传统戏曲、民间音乐、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书法、绘画、雕塑创作和经营;
  (四)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产品制作和经营;
  (五)民俗客栈、饭店、茶楼经营;
  (六)旅游观光活动及旅游商品制作和经营;
  (七)传统节庆活动;
  (八)其他与古镇文化相协调的休闲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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